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戴某强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总公司黄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1996 年戴某强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案涉 27㎡住宅,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戴某强付清全部房款,2005 年按揭贷款还清并完成按揭注销登记,房屋早已交付由戴某强实际居住使用。因戴某强长期在外务工,未及时办理过户;后被告单位改制、档案交接缺失,无法查到完整购房档案,拒绝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被告抗辩原告怠于办理登记,应当自行承担诉讼费。法院查明案涉房产尚未进行初始权属登记,判决被告限期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两份房屋买卖契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屋早已实际交付占有,出卖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单位改制、档案丢失不能免除该协助义务。本案房屋尚未完成首次确权,需要先补录确权材料,再办理转移登记。因原告自身长期在外务工,未及时申请过户,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