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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 1 系王某 4 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 4 与王某 3 再婚,王某 2 是二人婚生子。王某 32018 年死亡、王某 42022 年死亡,二人均无有效遗嘱。 王某 1 起诉要求对半分割徐汇区斜土路售后公房、王某 4 抚恤金、养老金账户钱款。 王某 2 抗辩:王某 1 与继父王某 3 无血缘,未形成抚养关系;王某 1 长期在外地,未尽赡养义务;案涉房屋来源于配偶单位分配公房,购房款由己方出资;老人口头及录音表达财产全部归王某 2;丧葬医疗开销均由王某 2 承担。
法院查明:即便王某 1 并非王某 3 亲生子女,再婚时王某 1 年纪尚幼,档案材料、家庭协议见证人身份,可认定形成有抚养关系继父子关系,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王某 2 距离老人近,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王某 1 赡养付出较少,未参加王某 3 葬礼。房屋评估价 2547000 元,属于王某 3、王某 4 夫妻共同遗产。王某 4 丧葬补助金 13738 元、抚恤金 61821 元合计 75559 元由王某 2 领取;养老金账户支取 13769.60 元。墓穴购置发生于王某 4 在世阶段,不计入其丧葬开支。 法院酌定遗产王某 2 继承 65%,王某 1 继承 35%;房屋归王某 2 所有,向王某 1 支付折价款 891450 元;王某 2 向王某 1 给付抚恤金 30910.50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继子女继承权关键: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以血缘为前提 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存在抚养事实,后续即便继子女长期异地生活,依旧保有法定继承权。人事档案、家庭成员登记、家庭协议签字等均可以作为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据。
尽赡养义务程度影响继承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民法典 1130 条) 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案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本案没有直接剥夺另一方继承权,而是通过份额调整体现赡养义务差异。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2.198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198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