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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业主王某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费标准 1.4 元 / 月 /㎡(含电梯费),每半年缴纳,逾期按日千分之三计收违约金。王某拖欠 20200701 至 20211231、20230101 至 20231231 物业费,2022 年度物业费已缴纳;房屋确权前后面积略有变动。物业公司起诉请求物业费 3868.98 元、违约金 900 元。 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法院认定物业服务已实际提供,支持物业费本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对原告诉请的 900 元予以调低,酌定按欠费本金 10% 计算违约金 386 元。判决王某支付物业费 3868.98 元 + 违约金 386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效力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开发商阶段业主直接签署,系真实意思表示,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对应物业服务,业主负有缴费义务。
被告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不等于直接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仍应当对原告证据、诉讼请求合理性主动审查。本案中法院主动审查违约金,没有完全按照原告诉请金额判赔。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