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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法分家协议及自建出资事实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家庭早年签订经村委会盖章的分家赡养协议,明确村内两处宅院分别由两名兄弟分得,弟弟已按协议足额支付补偿款项、履行赡养义务。后续弟弟在分得的宅基地院内,自行出资委托施工方拆除旧房、翻建四间北正房,并留存建房合同、工程款收据等完整出资凭证。父母对分家事实、原告独自建房事实均予以认可。兄长主张涉案房屋为父母出资建造,否认原告建房事实,拒绝认可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权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合法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宅基地分得后权利人自行出资翻建房屋,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家庭成员基于自愿签订、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分家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无其他宅基地,合法取得涉案宅院使用权,且全程独自出资翻建房屋,出资事实证据完整、清晰。被告仅口头否认建房事实、提出抗辩,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时,父母作为原宅基地权利人,自愿处分财产、认可原告建房及权属事实,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新建房屋归属实际出资建造人,既尊重家庭分家合意,也符合不动产权属认定的实事求是的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