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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有效且赡养多分前提下拆迁安置房及遗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系夫妻,育有三女甲、乙、丙,外孙女丁随二人落户生活。2009年,张某、刘某与三女丙签署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分家协议书》,将村内老宅三间分配给丙,后续丙全额出资翻建宅院房屋。2010年案涉宅院拆迁,四名在册家庭成员享有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认购资格,后续确认三套回迁房产权,其中一套登记张某名下,两套登记丙名下。2024年张某病逝,未留遗嘱。长女甲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分割拆迁利益、股权及补助遗产,次女乙、三女丙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母亲刘某,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分家协议效力、拆迁利益析产规则、赡养义务与遗产多分、未尽赡养义务继承人权利限制四大问题,系农村宅基地拆迁衍生分家析产、法定继承典型案件。

首先,案涉《分家协议书》经家庭成员签字、村委会盖章见证,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长女甲是否知情,不影响父母对自有夫妻共同房产的处分效力,丙依据协议取得老宅权益,后续翻建对应的房屋附属物补偿款应专属丙所有。

其次,农村宅基地拆迁利益具有人身依附性,拆迁补偿、奖励款项需结合在册安置人口拆分,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被继承人遗产,不得直接全部作为遗产分割。本案拆迁各项补偿、奖励按安置人口均分,结合房屋权属、翻建事实界定专属权益,符合农村拆迁司法裁判惯例。同时,回迁安置房中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需先析出配偶刘某的专属份额,剩余部分方可法定继承。

最后,遗产分配遵循赡养多分、不尽赡养少分或不分原则。刘某长期陪伴照料逝者、承担主要扶养义务,丙操办丧葬事宜、长期共同生活,依法可多分遗产;长女甲具备扶养能力却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其股权、分红等遗产不予分割,合法合理。同时,乙、丙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据此认定房屋份额、股权及补助归属,兼顾法理与情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