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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款项往来经人民调解结清后民间借贷驳回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二人系岳父、女儿、女婿的亲属关系。十余年前,被告方从原告银行账户支取30万元款项用于购置回迁房产。多年后,原告以该笔款项为民间借贷借款、自身患病急需资金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全额偿还借款本金。二被告抗辩该款项系家庭拆迁分配款,并非借款,且双方因亲属款项纠纷经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抵扣过往转账、就医支出后,被告已支付对应结清款项,案涉款项已全部了结,无需再次偿还。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亲属间大额款项性质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结算效力,是典型的家事型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亲属间资金往来无书面借条、借款合意凭证时,不能直接推定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需结合款项来源、用途、家庭背景综合认定。案涉款项源于家庭拆迁分配,并非单纯出借资金,原告主张借贷关系,缺乏完整事实依据。

其次,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在基层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就多年全部亲属款项往来进行对账核算,明确抵扣过往支出、转账后确定结清金额,且被告已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应视为双方就案涉30万元款项达成一次性了结约定。

最后,原告事后单方否认调解协议与案涉款项的关联性,再次主张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调解员证言、转账记录、调解文书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款项已结清,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符合家事纠纷审慎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