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分家协议效力优先拆迁承诺的遗产及拆迁利益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为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母先后离世,未订立遗嘱,遗留单位福利房产及村内宅院房产。四人曾共同签署书面分家协议,明确父母名下福利房屋归家中弟弟所有,案涉宅院拆迁利益由四人均分。后续宅院拆迁,四人签署拆迁承诺书,推举弟弟作为代表办理拆迁手续、选购安置房。事后两名姐姐主张多分遗产,认为弟弟未尽赡养义务,诉请分割两套房产、拆迁余款及父母首饰。弟弟、另一名姐姐抗辩拆迁权益应归弟弟独有。法院经笔迹鉴定、核查拆迁档案,认定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内部分家协议效力优先于拆迁程序性承诺书,是家事继承与拆迁利益交叉纠纷的典型案例。
首先,全体法定继承人自愿签署的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终身约束力,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其次,拆迁过程中签署的《承诺书》仅为配合拆迁备案、推进拆迁流程的程序性文件,目的是推举代表办理安置手续,并非家庭成员对财产权益的最终处分约定,不能变更、推翻在先的分家协议内容,当事人不得以该承诺书主张独占全部拆迁利益。
最后,当事人主张多分遗产、分割特定财物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黄金首饰真实存在及归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各方赡养付出无明确优劣区分,无少分、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最终按照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分割遗产及拆迁利益,符合家事纠纷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