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户口在册不等同享有安置居住权 重复主张拆迁利益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原公房为被告亲属遗留房产,后由被告受让取得完整产权,房屋拆迁时原告户口在册,被列入在册安置人口名单。本次拆迁共安置两套房屋,其中一套回迁房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居住权。原告后续发现另一套异地安置房后,主张该房屋同样基于涉案房屋拆迁所得,自身属于安置人口,应享有居住权。被告抗辩原告为空挂户口、未实际居住,且拆迁不考虑户籍因素,原告已享有对应拆迁利益,无权重复主张,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单纯户口在册、列入拆迁安置人口名单,不必然享有全部拆迁安置房屋的居住权;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出资购置的异地安置房屋,在拆迁不考量户籍、权利人已获足额安置利益的情况下,他人无权重复主张权益。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被告时效抗辩依法不成立,但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缺乏依据。案涉异地安置房全部由被告出资购买,并非基于原房屋面积直接置换所得,拆迁政策明确本次安置不考虑户口因素。且原告已通过司法判决取得回迁房居住权,其拆迁安置利益已得到合法补偿,再行主张另一套安置房屋的居住权,属于重复主张权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诉求符合公平原则及拆迁政策规定。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时效抗辩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涉案异地安置房由被告出资购置,对应物权权益归被告所有,不受他人非法主张侵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作为房屋产权人,合法享有安置房屋的完整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独立安置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