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套取公积金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早年全款贷款购置涉案房屋并登记于自身名下,后因被告夫妻二人急需购车、提取住房公积金,受政策限制无法直接支取,遂与原告协商以虚假房屋买卖方式过户套取公积金。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但被告始终未支付任何购房款项,房屋也未实际交付,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承担物业费用。被告成功提取公积金用于购车消费。后被告夫妻关系破裂引发财产争议,被告配偶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虚假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归其所有并恢复过户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当事人为规避政策、套取公积金通谋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无真实交易合意、未实际支付房款、未交付房屋的,属于虚伪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整体无效,房屋产权应恢复至原始权利人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核心要件为意思表示真实。本案中姐弟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仅为协助被告套取公积金,无真实房屋交易意图。结合长期由原告实际占有房屋、缴纳相关费用,被告从未主张房款、离婚诉讼多年未提及涉案房产、无任何付款凭证等事实,足以印证交易虚假性。被告配偶抗辩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双方虚假交易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公积金及房产交易管理秩序,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最终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恢复原始产权登记。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双方以房屋买卖为名、套取公积金为实,通谋虚伪交易,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涉案房屋基于无效合同过户,被告应配合原告恢复产权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虚假交易套取公积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配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真实付款及交易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