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人交房前恶意毁损房屋 需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涉案房屋合法登记所有权人,二被告长期占用该房屋居住。此前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二被告腾退并返还房屋,被告上诉后撤诉,判决依法生效。经原告强制执行,被告方才交还房屋。原告收房后发现房屋墙体、地面等多处严重损毁,遂起诉主张赔偿房屋维修费用、房屋空置租金损失,并申请司法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修复造价明确。被告抗辩房屋由其装修、损毁系准备翻新,无需赔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房屋实际占用人在生效判决判令腾退交房后,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附随义务,擅自毁损房屋结构及装修的,构成物权侵权,需共同承担维修、空置损失赔偿责任。不动产以登记确认权属,原告作为房屋登记权利人,系适格索赔主体,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共同腾退义务人,交房前对房屋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无论毁损行为由谁具体实施,二人都应对外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房屋装修添附已依附于不动产,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便被告曾参与装修,也无权擅自损毁。房屋毁损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出租,产生的空置租金属于合理直接损失,依法应予赔付。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作为损失认定的核心依据,被告无证据佐证其抗辩主张,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为房屋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有权主张侵权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二被告损毁房屋的行为侵害原告物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二被告负有交房义务,交房前妥善保管房屋属于法定附随义务,违规损毁构成违约及侵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依据司法鉴定修复造价、酌情认定租金损失,符合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无有效证据支撑,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