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户非农户籍老宅拆迁 按安置人口均分拆迁补偿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为亲兄弟,早年通过分家取得祖宅房屋权属,后经司法确权,兄长享有涉案宅院部分房屋产权。涉案宅院后续纳入自主腾退拆迁范围,全户户籍均已转为非农户口,无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本次拆迁以八名在册户籍人员为安置人口,取得巨额拆迁补偿、各类补助及安置购房指标。兄长主张大额拆迁补偿权益,其余家庭成员不予认可,双方对补偿款分配产生重大争议。兄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对应的拆迁补偿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集体身份专属属性,整户转为非农户籍后,全体家庭成员均不再享有宅基地专属使用权,拆迁区位补偿、安置奖励等政策性补偿不再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独占,由全部在册安置人口平均分配。本案当事人放弃地上物评估,以统一补助形式取得房屋替代补偿,权利人可按自有房屋产权比例享有对应地上物补偿权益。临时安置费、提前搬家奖、安置面积补助等属于按人头分配的政策性福利,归全体安置人口共有均分。法院结合房屋权属、安置人口、补偿项目性质,核算权利人应得补偿,并扣除对应安置购房成本,最终确定实际可取得的拆迁款项,兼顾产权属性与人口安置政策,裁判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该权利专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户籍人员不享有宅基地专属使用权,仅可依法继承地上房屋财产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根据补偿项目属性、权利人资格、产权情况依法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