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书面换房确权协议合法有效 各方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祖辈遗留两套公有住房,分别登记在亲属及已故长辈名下。全体家庭成员于早年自愿签署书面家庭协议,明确两套房屋互换产权、使用权,约定房屋权属归对应家庭成员所有,暂不办理过户、各方永久遵照执行。协议签署后,双方长期实际换房居住、出租使用。多年后一方反悔,擅自收回房屋,否认协议为产权置换性质,主张仅为临时换住,拒绝配合过户。守约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确认房屋权属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分家换房确权协议,内容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的,合法有效,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履行。案涉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使用权整体归属置换,并非临时居住调换,结合多年实际占有、出租使用的履行事实,可认定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家庭成员通过书面协议对长辈遗留遗产、家庭共有房产进行统一分割与置换,属于合法自治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以签约状态不清、未过户、房屋为遗产未分割为由反悔,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有权依有效家庭协议直接确认房屋权属,并判令义务人配合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