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过户套取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签字网签过户齐全认定合同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亲属关系,原告自有回迁住房,因资金需求,与被告协商以房屋买卖形式完成过户,借助被告名义办理银行抵押贷款,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实际权属仍归原告。后双方正式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完成网签与产权过户,房屋始终由原告占有使用、还贷。因被告涉及其他债务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双方无真实买卖合意、合同不成立,并请求确认房屋归己方所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完成官方网签备案、产权已实际过户的,形式要件齐备,在无充分相反证据佐证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合同成立。当事人私下“假买卖、真套贷”的口头约定,不能对抗已公示、已履行的书面交易行为与物权登记效力。同时,本案存在程序竞合规则,原告已就同一房屋权属争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另行提起普通确权之诉不符合受理规则,法院不予实体处理。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原告仅凭自行居住、自行还贷的事实,不足以推翻完整的书面交易及登记行为,举证不足,诉求依法驳回。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网签备案、产权过户等履行行为可进一步佐证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同理,私下口头合意不能否定书面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案外人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就同一执行标的另行提起普通确权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