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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见证签字完备 代签瑕疵不影响分家单合法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父母共育多名子女,家中自有宅院及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造的家庭共有财产。2010年,全体家庭成员在村委会主持见证下,签订书面分家单,明确宅院房屋、临街商铺的权属及居住分配方案,多名家庭成员、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公章。协议履行多年无争议,后因家庭分户事宜,长期在外居住的子女以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父母隐瞒事实、部分家属签字代签、存在虚假分配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其余家庭成员亦不予认可,双方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分家单合法有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经全体家庭成员签字、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分家析产协议,系家庭内部对共有财产的合法自主处分,不存在欺诈、隐瞒、违法情形的,合法有效;轻微代签形式瑕疵、地址标注瑕疵、事后单方反悔,均不影响分家单整体效力。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均有权参与分割处分,分家内容贴合房屋实际建设、居住、使用现状。协议签订后多年各方依约履行,无任何一方提出异议,视为全体家庭成员认可协议内容。当事人以自身长期在外、不知情、宅基地登记权属不符、部分亲属代签等理由否定效力,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推翻长期履行、意思真实的分家协议效力,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全体签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不动产可以由家庭共有,共有人有权协商分割共有财产,合法的分割协议对全体共有人有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否定合同效力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佐证,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