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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虚构房屋交易闭环回款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原登记在被告个人名下,早年被告配偶就职于本地宾馆,以涉案房屋折价置换单位福利房,宾馆后续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原告,约定原告满足工作年限条件即可取得房屋产权。原告长期实际居住、持有房屋产权证原件,多次要求被告配合过户未果。原告提起房屋确权诉讼期间,被告与第三人仓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低价过户房屋。经查,涉案购房款为闭环流转,无真实付款事实,交易流程反常,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恢复房屋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诉讼期间反常交易、无真实付款流水、交易条款残缺、违背正常交易习惯的,可依法认定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原告基于单位合法分房政策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享有合法物权期待权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交易存在多重不合理情形:诉讼期间紧急过户、买受人未实地看房、合同核心条款空白、购房资金闭环回流无实际支付,足以证实双方存在通谋虚伪交易,目的是恶意转移房屋权属、阻碍原告确权维权。合同无效后,房屋产权应当恢复至原始登记状态,过错双方需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本案交易行为适用对应裁判规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