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分割继承所得农村房屋 宅基地使用权因身份受限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通过法院继承判决取得村内宅院三间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后续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该继承所得房产进行分割,男方遂起诉主张分割房屋及对应宅基地权益。庭审中女方同意对半分割地上房屋,但主张自身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办理宅基地的确权与分割。法院审理认定,地上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而宅基地归属村集体、具有身份属性,女方无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继承及分割宅基地使用权,最终仅支持房屋分割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具有严格人身依附性,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不得单独继承、分割;但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依法分割。本案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两种不同权利性质,裁判逻辑清晰。女方通过继承取得地上房屋所有权,该财产取得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属遗产范畴,且女方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自始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男方主张分割宅基地无权利基础,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精准厘清了农村房地分离的裁判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严格遵循身份专属原则,非集体成员不享有宅基地使用及流转资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有权依法分割。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