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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内部份额赠与有效且按现状实物分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四兄妹,系被继承人夫妻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早年生效判决确认,村内某宅院北房中间两间为被继承人夫妻遗产,其余房屋归各子女个人所有。被继承人先后离世,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曾被他人购得占用,相关买卖行为已被判决确认无效。后期一名子女自行出资赎回房屋并装修修缮,其余两名子女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无偿赠与该子女。原、被告就涉案两间房屋继承归属产生争议,双方均主张继承全部遗产并同意向对方折价补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尊重继承人内部份额赠与意思、兼顾居住现状与物尽其用原则进行实物分割。涉案房屋经生效确权判决固定为被继承人合法遗产,买卖行为无效不改变遗产权属,依法可发生法定继承。四名子女属于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初始继承份额均等,部分继承人自愿赠与自身继承份额,系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依法予以认可。法院未采纳单方取得全部房屋的诉求,结合原告自有相邻房屋、被告长期居住并大额出资修缮的实际现状,采取精准实物分割方式,兼顾双方居住权益,避免显失公平。同时明确,继承人出资赎房、装修产生的债权债务,与遗产继承分割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另行单独主张,厘清了继承物权分割与金钱债务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案房屋经生效判决确权,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可继承遗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依法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四名子女初始继承份额均等,为后续份额赠与、实物分割提供裁判基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继承人内部份额赠与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法院结合房屋现状、居住使用情况实物分割,符合物尽其用的遗产分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