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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原物灭失驳回排除妨害诉求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均为同村村民,原告早年受让涉案村内房屋,后再次转让给被告。双方后续就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长期占有房屋并对房屋整体翻建、修缮,原有旧房已完全灭失。原告据此起诉,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抗辩合同无效应一并处理过错赔偿与折价补偿,且房屋已翻建二十余年,不同意腾退。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特色为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保护关系,原标的物灭失则排除妨害请求权丧失基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仅代表交易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可产生返还财产、过错赔偿、折价补偿等法律后果,但不等于原告当然享有现有房屋的物权。排除妨害纠纷的适用前提是权利人对现存标的物享有合法物权。本案中涉案旧房已被被告彻底翻建拆除,原物权客体完全灭失,现有房屋为全新构筑物,原告无法举证对现存房屋享有合法物权,其腾退确权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所有权确认与排除妨害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与过错赔偿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该权利行使的前提为权利人对现存标的物享有合法、有效的物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身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