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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受让房屋占有使用权后起诉长辈排除妨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原与被告之子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共有一处农村宅院。此前分家析产纠纷经两审生效判决确认,案涉宅院南院房屋由被告之子占有使用。后原告与被告之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宅院全部房屋归原告所有,男方自愿放弃相关权益。被告长期占用案涉南院一层三间房屋拒不腾退,辩称房屋由其出资建设、自身年老无其他居所,且离婚协议处分宅基地房屋无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逾期占有使用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离婚协议受让的房屋占有使用权能否对抗家庭成员的无权占有。首先,生效司法文书已确认男方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权,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据此继受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诉讼主体适格。

其次,被告主张出资建房、养老居住权益,但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合法居住权,亦无有效证据推翻生效判决及离婚协议效力,其长期占用房屋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物权保护遵循公平原则,原告合法物权受法律优先保护,法院结合本地租金标准酌情认定占有使用费,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兼顾案件实际情况,裁判合理合法。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原告合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权,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被告无权占用房屋,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弥补原告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抗辩事由无有效证据支撑,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