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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分家约定及扶养关系确认继子女房屋继承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家庭为重组家庭,祖辈婚后抚育多名亲生子女与未成年继子女,均形成合法扶养关系。祖辈早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后宅院分户确权为两处独立宅院,其中254号宅院确权至逝者名下。2016年逝者与亲属签订书面分家说明,明确院内楼房、平房权属及逝者身故后的房屋分配方案。逝者夫妇先后离世,三名与逝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请继承案涉宅院平房房产。部分被告以逝者未尽赡养义务、房屋系家庭共建为由抗辩,一名被告缺席庭审。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扶养关系决定继子女继承权、合法家庭分家协议具有约束力。法律明确规定,与被继承人形成长期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案涉书面分家约定系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长期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可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案涉254号院房屋经分户确权、家庭协议分配及长期租金履行事实,可认定为逝者夫妻合法遗产。被告抗辩未尽赡养义务无充分证据佐证,无法阻却合法继承权利。同时法院明确本案仅处理继承权属,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房屋合规性的认定及后续拆迁政策适用,兼顾当事人权益与行政职权边界。

三、法条依据(现行有效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均已离世,继承条件依法成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确权房屋及依家庭协议分得的房产,属于可继承合法遗产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本案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优先依照约定分割遗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三原告主体适格、继承权利合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