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合法有效且仅处分个人份额的分家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涉案宅院为祖辈遗留宅基地房屋,历经1988年翻建、2014年南侧增建房屋、2016年北侧装修加建,形成南北两院格局。祖辈祖母生前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宅院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由孙子继承,订立过程有全程录像及多名见证人见证。祖辈祖父、父亲、祖母相继离世后,原告依据遗嘱主张整院房屋所有权。其余亲属抗辩房屋为家庭共有、遗嘱存在无权处分,且见证人有利害关系、遗嘱应属无效,各方就房屋权属及继承份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严格区分遗嘱有效范围与家庭共有财产边界。案涉打印遗嘱符合《民法典》法定形式要件,有完整见证、录像佐证,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体合法有效,但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超出自身份额的处分内容无效。涉案房屋历经多次翻建、增建,已形成家庭成员共有状态,其他亲属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资建房、享有房屋权属。同时,案涉部分房屋未完成合法审批,法院秉持审慎原则,仅对房屋占有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置,不作出产权确权认定,兼顾物权法定原则与农村房屋审理司法惯例。结合各方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就近分割院落使用权,裁判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仅被继承人个人份额属于遗产范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优先适用合法有效的打印遗嘱处理继承事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法定继承人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依法确定逝者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员及分配比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符合该法定形式要件,依法合法有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证据佐证的抗辩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