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整体翻建灭失后无遗产基础驳回继承诉求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农户家庭祖辈留有一处宅基地及自建老宅,祖辈二人先后离世,生前均未订立遗嘱,老宅始终未进行遗产分割。2007年,涉案老宅因危房被子女夫妻二人全额出资整体拆除重建,形成全新院落房屋。后续该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以在册户主为被搬迁人签订协议并发放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原告作为祖辈子女,以自身为村集体成员、未另行分得宅基地为由,主张涉案拆迁利益属于祖辈遗产,诉请分割并要求返还对应补偿款项,被告则主张新房系己方出资建设,拆迁利益与遗产继承无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遗产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存合法财产为前提,原房屋灭失则继承基础丧失。遗产分割的客体,仅限被继承人离世时实际留存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祖辈原有老宅已于祖辈去世前被整体拆除、彻底灭失,原有房屋物权完全消灭,不再具备遗产分割的标的物基础。案涉拆迁对应的房屋系他人全额出资新建,并非祖辈遗留财产,对应的拆迁利益自然不属于可继承遗产。原告主张继承拆迁补偿利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原告户口、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对应的安置权益,与本案法定继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单独主张,法院处理方式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三、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祖辈原有老宅已灭失,无现存遗产可供继承,原告诉求缺乏权利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7年老宅被整体拆除,原房屋物权依法消灭,新建房屋归实际出资建造人享有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未举证证明祖辈对新建房屋存在出资、享有权属,其继承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