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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纠纷案 约定高额违约金过高法院依法酌情调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买受方通过房产居间机构与出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428万元,双方需限期办理过户手续。买受方依约支付20万元购房定金,并足额缴纳居间、保障服务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因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及司法纠纷,存在权利瑕疵,出卖方拒不配合办理网签、过户等手续,构成根本违约。买受方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定金,并按总房款20%支付高额违约金、赔偿中介损失。出卖方抗辩自身无主观恶意,且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调低。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卖方权属瑕疵导致履约不能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依法酌情调低。出卖方隐瞒房屋权属争议、拒不配合履约,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需承担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同时,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兼具有限惩罚性,并非完全遵从合同约定。法院结合买方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等因素,对远超实际损失的高额违约金予以调低,兼顾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此外,中介服务费属于独立法律关系,本案不予一并处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