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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相邻妨害纠纷案 公共通道占用种树堵路需合理排除妨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东西相邻农村院落住户,两家之间存在历史形成的1米宽公共通道,用于房屋修缮、排水、通行。被告在公共通道内栽种三棵果树,部分树木紧邻原告厢房,影响房屋采光、排水及修缮作业;同时被告修建院墙封堵通道南侧出入口,还擅自新建院墙地基占用公共区域。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院墙、移走树木。被告辩称树木系祖辈栽种、构筑物均在自家宅基地范围,拒绝整改。法院结合现场勘查、历史建房档案及相邻权原则,酌情划分双方责任并作出裁判。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邻里公共通道属双方共用权益区域,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封堵或栽种绿植妨害相邻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需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原则合理使用公共区域。被告栽种的树木、封堵通道的院墙,客观阻碍原告通行、排水与采光,构成物权妨害,应予整改。同时法院兼顾历史成因,因原告翻建房屋导致通道局部变窄,未全额支持原告诉求,仅判令针对性拆除、移走妨害物,体现相邻纠纷公平裁量、适度容错的裁判理念。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新建院墙地基造成妨害,该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