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安置房确权纠纷案 已享有居住权且具备办证条件可直接确认所有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再婚婚后共同居住于男方祖辈宅基地院落,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对院内房屋进行修缮、扩建。该院落后续纳入拆迁范围,母女二人被依法列为拆迁安置人口,享有对应拆迁安置权益,获配涉案安置房。双方离婚后,母女二人曾起诉确认涉案房屋排他性居住权并获法院支持。待房屋具备不动产确权及过户条件后,母女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男方亲属及拆迁主管部门抗辩房屋归属原始宅基地权利人。法院结合婚内建房添附事实、安置人口资格及既往生效判决,最终支持原告确权及过户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拆迁安置房先确认居住权、具备办证条件后可进一步确权所有权,安置人口合法拆迁权益受法律完整保护。拆迁安置权益专属被安置人员,不因宅基地原始权属归属祖辈而灭失。婚内夫妻共同对被拆迁房屋修缮、添附、扩建,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衍生权益。被告方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支付对应拆迁补偿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在房屋已明确归原告排他居住、且满足产权登记条件的前提下,法院突破仅判居住权的前置裁判,直接确认所有权并判令配合过户,完整落地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