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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执行异议纠纷案 内部代持约定无法排除强制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涉案商品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对外债务,该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裁定拍卖。案外人主张房屋由其全额出资购置,因出国办理手续不便,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借名代持约定并签署协议,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解除查封并变更房屋产权。经查,案外人此前的确权诉讼已被生效裁定驳回,且另有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共有,各占50%份额,案外人无有效物权变更依据。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为准,借名买房的内部债权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申请执行人、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代持协议仅约束合同双方,属于内部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同时生效裁判已确认涉案房屋的共有权属状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份额属于可执行财产。债权人依法申请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合法有据,共有财产亦不当然豁免执行。案外人仅可依据代持协议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违约赔偿,无权阻却司法执行程序。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