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协议借名买房纠纷案 依完整事实证据链认定合同有效并支持过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高龄父亲因自身年龄问题,难以通过银行长期房贷审批,遂与亲生女儿口头约定借名购房,将涉案商品房登记在女儿名下。房屋购房首付、长期房贷本息均由父亲实际出资偿还,房屋自购置后一直由父亲实际居住、管理,所有购房合同、产权证件、税费票据及还贷凭证均由父亲保管,日常居住相关费用也均由父亲承担。双方后续因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女儿否认借名事实、拒绝配合过户。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借名买房无需书面协议,完整事实证据链可依法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合理规避信贷审批的借名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事实可通过出资记录、房屋实际管控、证件票据保管、当事人聊天自认等多维度证据综合佐证。本案中,父亲全程出资还贷、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女儿聊天记录中自认房屋为父亲所有、仅为代持,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案涉借名目的仅为适配贷款审批、满足自住需求,未规避限购政策、未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借名合同合法有效,出名人负有配合过户的法定义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