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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与公证赠与冲突纠纷案 在后合法公证赠与优先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农村家庭父母二人名下登记有一处老宅院落,二人共育多名子女。早年家庭曾按照农村习俗订立分家单,对家中宅基地房屋进行分配,家中多名子女婚后均另行获批宅基地建房或购置房屋独立居住。父母晚年期间,为明确老宅权属,自愿将涉案老宅房屋公证赠与四名子女,四名受赠子女亦公证接受赠与。父母去世后,家中幼子主张老宅依早年分家单归其所有,提起反诉要求确权;长期赡养父母、实际占有管控老宅的子女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其余受赠子女当庭放弃自身份额,已故受赠子女的继承人主张继承对应份额,双方引发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先未经确权的民间分家协议,不能对抗在后合法有效的公证赠与文书,长期怠于主张权利将丧失财产权益保护基础。本案虽存在早年农村分家事实,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老宅明确分配给幼子,且幼子早已搬离老宅、另行购置住房,数十年未对涉案房屋占有、管理、维权,其依据老旧分家单主张房屋权属缺乏事实依据。父母作为房屋合法权利人,晚年作出的公证赠与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完备,具有优先法律效力。其余受赠子女自愿放弃份额合法有效,已故子女对应的受赠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法院结合赡养事实、占有状态、公证效力作出的份额划分,兼顾了家庭伦理与法律原则。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