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拆迁安置房分家析产 按人均安置面积公平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某家庭六名成员均为村集体住宅拆迁安置对象,依据拆迁政策共享有300平方米安置面积,对应取得四套拆迁安置房,全部购房款项由家庭长辈出资支付。家庭成员因房屋分配、补偿款分割产生纠纷,长辈及长子一家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四套房屋权属、判令次子腾退占用房屋并补足对应购房款项。次子提起反诉,主张部分房屋权属及安置费、装修费等补偿。法院结合人均安置面积、房屋现状、出资情况及亲属权益平衡原则,依法重新划分房屋权属,核算抵扣各项费用后判令次子支付差额补偿款。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房以安置人口人均享有安置面积为分割基础,结合房屋出资来源、居住现状、家庭贡献公平分配;超面积分得房屋的家庭成员,需向其他家庭成员补足差价,各项拆迁补助、装修损失可在析产案件中一并抵扣处理。案涉拆迁安置权益属于全体安置家庭成员共有,分割时不能单纯依据居住占有状态判定权属,需兼顾政策标准与财产出资贡献。法院秉持公平原则,合理分配成套房屋,对超面积部分折价补偿,同时依法区分专属安置补助归属,合并处理装修残值,最大限度化解家庭财产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