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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未完成权属公示不得直接主张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两名同村亲属早年签订农村宅院买卖契约,后续经多级司法程序,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宅院后续纳入拆迁范围,出卖方亲属以自身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定向安置房屋权益。买受方亲属在买受人过世后,以合同有效为由,诉请判令出卖方亲属全额返还对应拆迁款项及安置面积。本案经发回重审,法院查明拆迁公示、宅基地权属登记均登记在出卖方名下,买受方未完成权属变更及公示流程,径直主张返还拆迁利益依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代表买受人可直接径行主张已公示确权的拆迁利益,需先行完成宅基地权属、被拆迁人主体资格的变更确认。拆迁安置权益归属以行政公示、基层组织确权登记为首要依据,案涉拆迁手续、宅基地权属公示均记载于出卖方名下,行政层面已确认其为合法被安置主体。买受方仅持有有效买卖合同,未完成权属变更、未在拆迁公示期内有效确权,无法直接突破拆迁行政公示结果主张返还拆迁利益,双方可基于有效合同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合同后续履行及损失赔付问题。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仅产生债权履行效力,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