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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协议效力确认及所有权转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基本案情】

钱某与蔡某系原配夫妻,育有钱某1、钱某2、钱某3三名子女。钱某于19985月去世,蔡某于20059月去世。钱某3与孙某系夫妻,育有一女钱某4;孙某于20137月去世。钱某1与崔某原系夫妻(202212月协议离婚)。20043月,崔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路某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系崔某与钱某1夫妻共同财产。20046月,蔡某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路某1号房屋(以下简称×1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61月,崔某、钱某1、钱某3、孙某、钱某4、钱某2六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钱某3、孙某所有,×1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崔某、钱某1所有,并明确“房主姓名暂不更换,今后无论发生任何变故,均由权利人处置,他人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钱某3一家搬入×号房屋居住并进行了装修,自2018年起将房屋对外出租。202210月,崔某将房屋从承租人处收回。钱某3、钱某4起诉要求确认×号房屋归钱某3所有,并要求钱某1、崔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崔某主张协议系“换住”而非产权置换,且其签字真实性存疑。钱某2认可协议真实性,但认为系居住权调换而非产权处分。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1号房屋系蔡某遗产,各继承人通过协议方式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合法有效;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号房屋归钱某3所有,钱某1、崔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06年《协议书》的性质认定——该协议系房屋居住权调换还是产权所有权转移。首先,协议内容明确约定“×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均属钱某3、孙某所有”“×1号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均由崔某、钱某1所有”,并强调“房主姓名暂不更换,今后无论发生所有任何变故,均由权利人处置,他人不得干涉”,文义清晰,系对产权归属的处分而非仅对居住权的约定。其次,×1号房屋登记在蔡某名下,蔡某去世后该房屋作为遗产由钱某1、钱某2、钱某3三人继承。三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一致同意将×1号房屋归崔某、钱某1所有,应视为各继承人对蔡某遗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符合《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的规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再次,协议签订后,钱某3一家已实际占有使用×号房屋长达十余年并进行装修及出租,崔某在此期间从未提出异议,直至2022年才以“醉酒签字”为由否认协议效力,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各方应按约履行。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第六十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开始时间)、第十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第十五条(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适用衔接)。根据原《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案涉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合法有效。原《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蔡某的继承人钱某1、钱某2、钱某3通过协议书对×1号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系依法处分继承权益,该约定对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相关程序规定允许法院根据查明的法律关系性质变更案由,本案虽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但实际系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变更案由并作出判决,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