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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拆迁利益分配协议合法有效 子女应依约支付老人安置周转费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原有两处宅基地宅院,后纳入区域棚改拆除腾退范围。家庭成员经人民调解组织协调,自愿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两名儿子分别认领对应宅院拆迁权益,并书面约定每年各自向高龄父母支付固定安置周转租房款,用于老人日常居住开支。协议签订后,其中一名儿子长期履约付款,另一名儿子以早年已分家、拆迁房屋为其个人翻建、无老人拆迁份额为由拒付费用。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该违约子女支付两年拖欠的安置租房款共计48000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拆迁利益分配及赡养补助协议,不存在无效情形的,合法有效,各方应当全面恪守履行;一方以内部过往分家事实、房屋权属变更为由单方反悔拒付约定款项,无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合同履约义务。案涉调解及付款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被告主张早年已完成分家、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未提交有效书面证据佐证,且与其后续签字确认的协议内容相互矛盾,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同时,其他子女的正常履约行为,不能成为被告免除自身合同义务的理由。本案属于典型的分家析产履约纠纷,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违约方足额支付拖欠款项,依法维护老年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与家庭协议的严肃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