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权属争议中法院综合居住需求与安置权益判归被拆迁人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集体土地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协议核定被拆迁人及多名家庭成员为被安置人,按政策每人享有 50 平方米安置面积。拆迁后共取得 5 套安置房,其中 4 套房屋已通过多轮诉讼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归不同家庭成员所有。剩余一套安置房屋由两名被安置人分别主张全部权益,其中一人为被拆迁人,另一人为成年家庭成员。法院综合考虑拆迁安置资格、被拆迁人身份、双方实际居住生活情况、现实住房需求及减少后续共有分割诉累等因素,将诉争房屋全部权益判归被拆迁人享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安置房屋权属争议中,如多名被安置人均享有安置权益,法院可结合被拆迁人身份、安置政策、实际居住情况、住房需求及减少诉累等因素,将房屋全部权益判归一方所有,超出应得面积部分可由获得房屋一方向其他权利人另行补偿。本案中,双方均为被安置人,本应按政策享有相应安置面积,但因安置房面积与个人应得面积并不完全匹配,若简单认定共有,可能引发后续共有物分割、执行及补偿纠纷。法院将诉争房屋判归被拆迁人所有,并非否定另一方的安置权益,而是从实际居住使用和纠纷一次性解决角度进行综合裁量。未获得房屋的被安置人仍有权就其应享有的安置面积主张相应经济补偿,该补偿问题可在另案中处理。本案体现了物权确认纠纷中 “依据政策、尊重事实、兼顾生活需求、减少当事人诉累” 的裁判思路。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