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确权需先行析产继承 单独提起物权确认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早年获批宅基地并共同翻建房屋,家庭成员多人享有拆迁安置资格。后续宅基地院落拆迁,家庭成员分别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依人口安置标准分配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部分家庭成员去世后,其名下财产份额产生继承法律关系。两名原告以自身为合法安置人口、享有房屋产权为由,单独提起物权确认诉讼,主张对涉案两套安置房享有共有产权及对应份额。经法院释明,原告拒不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法院据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共有房屋拆迁转化的安置房利益,兼具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属性,物权确权依附于分家析产、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拒绝一并处理基础纠纷的,单独确权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涉案拆迁房屋为家庭共同出资出力建造,属于典型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权益归全体安置人口及原产权人共有。因部分家庭成员离世,涉案安置房屋份额包含遗产部分,必然涉及遗产分割、法定继承等问题。物权确认纠纷仅能处理权属争议,无法解决家庭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问题。在法院依法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不处理基础法律关系,导致案件权属来源、份额比例无法查清,确权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法院驳回诉求符合民事诉讼审理规则与财产纠纷处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