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履行 继承人协商一致可确权归一方所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案涉农村房屋原为被告方家庭共有财产,早年由卖方与买方亲属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双方足额结清购房款项、完成房屋交付,该买卖合同经司法文书确认合法有效。买方亲属后续离世,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继承权益。全体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自愿将案涉房屋权属确认归晚辈继承人一人所有,各方对此无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请求确认房屋权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全部履约完毕即发生物权转移效力;无遗嘱继承中,同一顺位继承人协商一致处分遗产,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农村房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唯一依据,合同有效、钱款两清、房屋实际交付占有的,可依法认定权属转移合法有效。
被继承人离世后,涉案房屋属于合法遗产,由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法律允许同一顺位继承人自愿协商、不均等分配遗产,本案全体继承人合意将房屋确权至单一继承人名下,系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求,既尊重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也契合农村房屋交易与继承纠纷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