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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远期房改房归属约定合法有效 恶意过户后仍需依约履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案涉承租公房若后续男方购置取得产权,房屋权属归女方及婚生子女共有。双方离婚多年后,男方独自通过房改政策购得涉案房屋并登记至自身名下,随后擅自将房屋无偿转移登记至现任配偶名下,还以案涉房屋设定高额抵押。女方多次诉讼维权,经多轮生效判决确认男方过户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协议无效,房屋权属应恢复至男方名下,女方继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办理过户、解除抵押。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离婚协议对离婚后一方取得的房改房所作远期权属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终身约束力;区分物权确认之诉与离婚后财产合同之诉,诉求、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针对未来可期财产的附条件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条件成就后双方必须依约履行。前诉物权确认纠纷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审查物权归属,后者基于离婚协议的合同履约争议,不构成重复诉讼。男方恶意转移房屋权属损害女方合法权益,行为无效。现子女自愿放弃共有份额,案涉房屋应单独归女方所有。另房屋抵押涉及银行第三方权益,且已有另案审理,本案不予处理抵押解除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的,构成重复起诉,否则不构成重复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