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无过错被告未当庭索赔 离婚后可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二人登记结婚多年,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存在多次婚内出轨、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屡次起诉离婚。此前多次离婚诉讼均未判离,后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但该案未处理夫妻婚内财产及损害赔偿事宜。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在该次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后续女方另行起诉,主张分割婚后共建房屋,并要求男方承担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财产损害赔偿。男方抗辩案涉房屋为其父母建造,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对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诉求分别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主张损害赔偿的,离婚后有权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婚内出轨、家暴属于离婚重大过错,法院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生效文书已确认男方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女方主体适格、起诉程序合法,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女方主张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建设,仅提交婚内协议书佐证,无其他建房出资、出力凭证,举证不足,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同时,过错财产损害赔偿需以实际财产损失为依据,女方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符合公平原则与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