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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出资翻建修缮遗产房屋 贡献与赡养双重考量差异化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生前留有一处私有房屋,二人离世前均未订立遗嘱,育有五名子女,为案涉房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早年经被继承人申请、规划部门审批,涉案房屋完成翻建、扩建,其中一名子女全程组织施工、出资出力,并长期负责房屋日常管理与维护,后续又自行完成院落封顶改造。涉案房屋遇棚改征收,取得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及大额货币补偿利益,相关补偿权益由该名子女实际掌控。其余兄弟姐妹因遗产分割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主张均等分割全部拆迁利益。法院结合房屋建设贡献、赡养付出等事实,酌情差异化分配遗产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遗产房屋经继承人出资翻建、长期维护产生价值添附的,不再适用等额分割,应结合建设贡献、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差异化分配拆迁遗产利益。案涉房屋原始权属归被继承人所有,属于合法遗产范畴,但房屋历经翻建、扩建、后期改造,物权价值因继承人投入产生实质性增值,形成家庭成员共有状态,不能简单按原始遗产均等分割。同时,法定继承以权利义务对等为核心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遗产形成、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或对被继承人尽更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认定实际建房、管护的子女对房屋价值贡献最大,确认全部置换房屋权益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补偿款,既尊重财产添附事实,也兼顾全体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益,兼顾公平与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