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无权处分家庭共有财产 结合建房贡献酌情分割房屋使用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女方与男方两次结婚、离婚,第二次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村内宅基地院落多间房屋归女方所有。该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院内房屋多为男方父母早年修建,部分房屋门窗装修、附属搭建形成于男女双方复婚期间。女方持离婚协议、家属签字、村委会证明及聊天记录,主张涉案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男方及父母、妹妹不予认可,主张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夫妻二人无权私自处分。法院结合房屋建设时间、出资贡献、居住事实,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依据各方贡献大小酌情划分房屋使用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离婚协议仅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权擅自处分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超出夫妻财产范围的约定不具备完整法律效力。涉案宅基地归长辈家庭成员享有使用权,核心房屋始建于夫妻复婚之前,主要出资建设主体为男方父母,并非夫妻婚后共建财产,夫妻双方无权通过离婚协议私自整体确权处分。同时,法院秉持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充分考量各方贡献维度。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参与房屋门窗安装、装修修缮,对房屋完善存在一定贡献,依法可享有对应使用权益。法院本着减少纠纷、便利生活的原则,未全盘驳回原告诉求,而是根据贡献大小、居住需求、家庭实际情况,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合理实物分割,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统一了家事析产案件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