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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先形成物权期待权 可优先排除后续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涉案小产权房屋,二人早年登记离婚,民政备案离婚协议明确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因房屋属性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一直由女方及子女实际居住使用。多年后,男方因个人借贷产生债务纠纷,形成普通金钱债权,债权人依据生效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前述房屋。女方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合法备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设立的物权期待权,成立时间早于普通金钱债权的,可依法优先排除后续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民政部门备案,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具有拘束力,女方据此取得房屋过户请求权及物权期待权,权利性质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同时,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执行情形,离婚及房产分割事实发生在案涉债务形成之前,女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办理过户系房屋自身属性限制,并非自身过错。债权人以离婚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存在转移财产嫌疑的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本案明确权利顺位裁判标准,区分物权期待权与普通金钱债权的保护层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