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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亲属长期实际履行 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同村两名兄弟早年通过分家各自取得村内两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分别登记在二人名下。双方早年口头达成宅院互换合意,实际互换居住多年,后补签书面《宅基地互换协议书》,夫妻双方及见证人均签字确认,约定互不补偿、房屋及附属物整体互换,同时约定家中老人享有部分房屋使用权。后续双方因房屋居住事宜产生冲突,一方反悔否认协议效力。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宅基地互换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愿订立、长期实际履行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无违法情形的,依法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无效情形。双方早已完成宅院置换、入住使用,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权利义务状态稳定。

同时,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法院据此缺席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充分尊重农村村民内部合法的宅基地处置合意,维护农村宅基地交易秩序与既定居住事实,稳定家庭财产权属关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