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附赡养义务房屋继承协议未实际履约 不产生独占继承效力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留有农村宅院房屋一处,二人生前均未订立遗嘱。多名子女曾签订家庭赡养及房屋处置协议,约定由原告单独继承案涉房屋,同时全体子女共同承担老人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原告主张依据涉案协议独占继承房屋,其余继承人不予认可,引发继承纠纷。经查,涉案协议以赡养履行为前置条件,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已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且协议签订时老人尚在世,其他继承人亦无明确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房屋归属条款未生效,涉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及代位继承规则,由全体适格继承人按份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附赡养义务的家庭财产处置协议,权利取得以义务实际履行为前提,未履约则对应财产归属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独占继承效果。赡养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家庭协议中关于房屋归特定子女继承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权利处分,条件未成就则权利不成立。同时,继承放弃意思表示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达成的合意,不能直接视为放弃继承。此外,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兼顾代位继承制度规则。本案明确了家庭分家赡养协议的效力边界,恪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否定了只享继承权利、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严格适用法定继承与代位继承规则,公平保障全体继承人的合法遗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