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拆迁纠纷严守合同相对性 仅合同相对方承担补偿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经营公司长期承租集体土地及房屋用于餐饮经营,后续将饭店整体承包给自然人乙方经营,双方签订承包协议,明确拆迁时乙方投入的装修、设施设备对应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乙方承包期间自主出资完成房屋装修、加装附属设施并实际经营。案涉地块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后,相关拆迁主体、出租主体已完成拆迁款项结算与债权债务清零。乙方起诉要求多名无合同关联的被告连带支付各类拆迁补偿、经营损失及逾期利息。法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乙方仅能向承包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拆迁承包经营纠纷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经营投入人无权突破合同约定,向无合同关系的拆迁方、出租方、村委会主张连带拆迁利益。承包协议仅约束签约双方,原告作为实际经营者,并非拆迁法律关系的被拆迁主体,无权直接依据拆迁政策、拆迁协议标准向第三方主张各类拆迁补助及奖励款项。对于合同内部权利义务,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原告实际投入的装修、附属设施、专属设备对应的补偿利益,依法应予保护,由承包发包主体予以赔付。同时,经营损失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拆迁客观事实酌情认定,对于无合同依据、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超额诉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清晰划定了承包经营拆迁纠纷的权利主张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