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拆迁利益经人民调解协议分配 各方合意合法有效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农户院落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户主作为被拆迁人,全家十一名亲属均为合法被安置人口,共获五百七十平方米安置面积及七套回迁安置房。拆迁前后,全体家庭成员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签订调解协议,明确各家安置面积、选房户型、购房款项及周转费分配方案。后续部分家庭成员内部就自有安置房屋权属达成细分约定,因亲属间初期存在面积让渡顾虑、房屋确权配合争议引发诉讼。庭审中全部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及内部分配方案均予以认可,无实质争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自愿处分拆迁安置权益的合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司法确认。家庭拆迁安置利益属于全体被安置人共有权益,权利人有权在自愿、平等、真实意思表示前提下,对自有安置面积、回迁房屋权属进行自主分割与处分。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协议及后续内部分配约定不存在欺诈、胁迫、违法及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合法有效。法院尊重家庭成员内部真实合意,依据处分原则确权房屋权属,同时倡导家庭成员秉持互助原则化解家事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明确家事析产纠纷以当事人合意为优先判定依据。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