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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使用权法定继承案 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老年女性生前全款购置一套无产权证小产权房屋,未订立遗嘱,育有三名子女。老人去世后,一名女儿于遗产分割前病故,其继承份额由配偶、女儿转继承。次子长期与老人同住、全程照料养老送终,独自占用涉案房屋并自行扩建阳台;其余两名子女主张三人均分房屋使用权。次子辩称各方曾口头约定房屋归其一人继承,且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各方就房屋使用权分配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无证违建扩建部分不予处理,结合赡养付出酌情划分使用份额。

二、律师评议

小产权房裁判边界清晰:案涉房屋无不动产登记证书,无法分割所有权,但被继承人享有的占有、使用权益属于合法财产利益,可作为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使用权;判决仅约束内部使用份额,不改变房屋行政定性,违建扩建因无规划手续法院不作处理。

转继承规则适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其应继份额直接转移给自身法定继承人,已故女儿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额由其丈夫、女儿共同转继承。

赡养义务影响分配比例: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遗产,但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赡养义务的子女,依据民法典可适当多分;仅有证人证言的口头全部归房约定,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转继承通用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