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转租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审批自建房屋不确认所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村集体将涉案土地发包给村民承包经营,村民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后该土地经再次转租由实际使用人承租用于经营。实际使用人在涉案土地上自行建设养殖场建筑,后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纳入拆迁腾退范围。因原土地承包持有人拒绝配合办理拆迁确权及补偿手续,土地转手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实际使用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原承包人协助办理拆迁相关手续。法院审理后认定转租链条合法有效,确认实际使用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因地上建筑无合法审批手续,驳回房屋所有权确认及协助办证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土地转租纠纷两大核心裁判规则。其一,合法有效的连环转租合同受法律保护,出租人明知且长期默许次承租人占用、使用土地,未提出异议,次承租人依法取得涉案土地合法使用权。其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以合法建设审批手续为前提,私自搭建、未取得合规建设资质的建筑物,无法通过司法确权认定所有权,即便由实际使用人出资建设,亦不受物权登记保护。同时,本案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原土地承包人与次承租人无直接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协助办理拆迁确权、领取补偿款的合同义务,厘清了连环转租中各方的责任边界,统一了农村土地转租及自建违建物的权属认定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无法设立合法物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