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本村村民登记持有宅基地,房屋出资翻建腾退补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两名当事人为亲兄弟,早年父母分家后,一处农村宅基地登记至兄长名下,兄长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弟弟长期在案涉院落居住,自行出资购置、翻建院内西厢房并扩建北侧房屋。兄长晚年回乡居住需求无法满足,诉至法院要求弟弟腾退案涉房屋及院落。弟弟当庭提起反诉,主张房屋由其出资修建,要求兄长支付房屋补偿款二十万元,同时表示收到补偿后同意腾退。法院结合宅基地权属登记、房屋出资建设事实,判令兄长支付对应补偿,弟弟同步腾退房屋。

二、律师评议

宅基地登记公示效力优先:虽原告不具备本村集体成员身份,但宅基地使用权证仍登记在其名下,在行政机关未撤销登记前,原告依法享有宅基地占有、使用权利,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收回院落房屋。添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被告长期实际居住,全额出资购置厢房、翻建扩建房屋,地上建筑物属于被告添附财产。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意向,法院据此作出双向履行判决,兼顾登记物权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

违建区分民事与行政处理边界:案涉翻建房屋无建设审批手续,属于行政机关处置范畴;民事案件仅处理居住腾退与出资补偿,判决不作为拆迁确权、补偿依据,民事审判不越权认定建筑合规性。

双向履行规则:本案适用同时履行逻辑,登记权利人先支付房屋添附补偿,实际占有人再腾空交付院落,平衡双方亲属间财产利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