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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均存履约过错,法院酌定调整定金违约责任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买卖双方在中介机构居间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定金支付、资金托管、网签过户及房屋交付等事项。买方依约足额支付150万元定金。履约过程中,卖方因对银行资金托管账户规则存疑、私下协商续租事宜,拒不配合签署托管协议及网签文件,阻碍交易推进,构成主要违约。同时,双方就付款托管方式长期无法达成一致,买方亦未积极推进后续履约,对合同最终无法履行存在次要过错。双方先后诉请解除合同,买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双方混合过错下定金罚则的限制性适用规则。定金罚则适用于单方根本违约情形,若交易双方均存在履约过错,不再适用严格双倍返还定金规则,法院可依据过错比例、合同履行状态酌情调整违约责任。本案中,卖方拒不配合资金托管、网签备案,是导致交易停滞、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违约责任;买方未积极协商化解争议、推进履约,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据此驳回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结合实际损失与过错程度,酌定卖方承担差额赔偿责任,既惩戒了主要违约行为,又兼顾公平原则,明确了房屋买卖履约中各方的审慎履约义务,统一了混合过错情形下房屋买卖违约的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均具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其中一方请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