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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建房屋拆迁利益分割,依贡献度比例确权分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四名姐妹因村内自建院落房屋拆迁腾退引发共有纠纷。涉案院落房屋由家中姐妹共同参与建设,后期纳入拆迁腾退范围,由其中一名姐妹作为被腾退人签约,取得安置房产及大额拆迁补偿款。原告主张其参与建房、落户该院落,享有对应拆迁权益,诉求分割房屋份额与拆迁款项。另外两名第三人主张四姐妹应平均分配拆迁利益。法院结合建房出资、出力、实际建设主导情况及书面分配协议,按照贡献大小划分权益比例,驳回均等分割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家庭共有不动产分割不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以实际贡献度定份额。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设房屋形成事实共有关系,无明确约定均分的,法院综合建房主导、出资出力、实际管理使用、落户情况综合判定权益比例。本案中,被告主导雇工建房、是房屋建设核心贡献方,占主要权益;原告有出资、落户及书面分配协议佐证,享有部分权益;其余第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出资出力,无权分割拆迁利益。同时,当事人签署的书面分配协议无欺诈、胁迫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分割依据。该案明确拆迁利益分割遵循谁贡献、谁受益原则,纠正家庭共有财产必然均分的认知误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分割时应考量各方贡献大小。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书面分配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具有约束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