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借名买房确权后发生无权占有,法院据实酌定占有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确权 > 房屋确权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双方为亲属关系,早年一方借用另一方名义购置两套住宅房屋。后经生效裁判确认借名购房事实,房屋实际权属归出借名义一方所有并完成产权登记。权属诉讼期间,登记名义一方以自身户口在册、曾缴纳相关费用为由,占用部分涉案房屋,还实施张贴权属告示、进场装修等行为。房屋实际权利人起诉主张对方及第三方构成无权占有,要求按照原经营租赁合同标准支付高额占有使用费,并承担拖欠的物业、供暖、水电等费用。法院结合举证情况,认定仅登记名义一方存在实际占用行为,酌情支持合理费用诉求,驳回超额主张及第三方责任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物权确权期间的占有行为边界与占有使用费认定标准。首先,物权以生效判决及不动产登记为准,房屋经司法确权后,实际权利人依法享有完整物权,他人无合法依据继续占用即构成物权妨害。权属争议诉讼阶段的单方宣示行为,不能作为合法占有依据。其次,占有使用费不得直接套用经营性高额租金标准,住宅房屋占用损失需结合房屋区位、面积、用途、实际占用时段综合酌情认定。同时,物权排除妨害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充分证据证明参与占用、妨害行为的第三方,无需承担责任。本案有效区分了权属争议抗辩与恶意无权占有的界限,统一了亲属房产占用纠纷的损失裁量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